网红被诉诽谤,陆兆福、行动党对网络监督的新态度!

今天怎么可以不谈网红被告诽谤的新闻呢?洪伟翔收到了来自槟城高等法院的传票,起诉人是民主行动党的现任秘书长陆兆福。同时,政治网红李伟康,没错,就是本人也收到了来自Seputeh国会议员郭素沁的律师信,同样也是控诉我在影片中涉嫌诽谤她。到底这两件事只是个别政治人物的法律行动,还是反映出执政党人物面对网络监督时的新态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谈清楚、说明白。
我们先来看看洪伟翔被陆兆福起诉的这份控状。原告人是我们堂堂的交通部长兼行动党秘书长陆兆福,而被起诉的被告人,就是大家在网上非常熟悉的执业律师兼时评人洪伟翔。陆兆福这一次大动干戈,主要是针对洪伟翔在过去几个月里发布的三个脸书直播短片,课题围绕在雪兰莪养猪场被关闭、猪肉价格飙升,以及行动党与巫统之间那种“你爱我、我不承认你”的政治合作关系。
陆兆福的律师团队在控状中列出的三大指控,第一,是说洪伟翔在影片里指名道姓骂他“每次出来讲骗话”、忽悠华社;第二,是说洪伟翔形容他面对巫统时像个“怨妇”和“痴情汉”在渴求认可,讲的话都是“鸟话”;第三,也是最严重的,是说他在解释雪州养猪场课题时把责任推给苏丹,被洪伟翔痛批是在“赖苏丹”、像个“小丑”,甚至还扯到“出卖沙巴权益”。
但我看了这份控状,最让我感到震撼、同时也最值得所有网络创作者警惕的地方,不只是洪伟翔自己在影片里讲了什么,而是控状也把影片下方大量网民留言纳入整个诉讼脉络。换句话说,这里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一个内容创作者、直播主、平台管理者,到底在什么程度上需要为网民留言负责?如果网民在留言区讲出极端、侮辱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的话,主讲人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有一位网友提出一个很好笑的悖论,就是如果网友在陆兆福的贴子底下留言骂他,那么陆兆福自己是不是也应该附上责任?
这个问题不只是洪伟翔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所有自媒体、时评人、直播主,甚至每一个经营社群平台的人,都必须高度警惕的问题。
原告依据的是大马法律里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主张你洪伟翔身为主办人和平台管理者,你没有删除这些恶意留言、你放任网民开骂,你就要为这些留言承担共同出版与传播的法律责任!
陆兆福这一次的诉求非常强硬,他不只要索取普通赔偿,还要索取加重名誉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并且强制要求洪伟翔必须在自己的脸书,以及《星洲日报》和《中国报》这两大华文报章上刊登公开道歉启事。
洪伟翔那边,是秘书长陆兆福亲自上阵,用的是高等法院的正式传票。而我这边,则是收到了由行动党元老、Seputeh6届国会议员郭素沁的法律索偿信-没错就是那个俗称A4纸的NOD。
她要告我什么?就是因为我在今年5月11日发布的那支影片,标题叫做《前助理涉贪50万,郭素沁不知情就能免责?》。郭素沁的律师在信里洋洋洒洒列出了我的“六大罪状”,说我的影片在含沙射影、诽谤她。她们控诉我:影射她对选区拨款缺乏内部监督、影射她作为国会议员失职且无能、影射她浪费公帑,甚至还指责我影射她利用公关手段和政治保护来逃避责任、对下属的贪腐行为负有道德和政治罪责!
基于这六大罪状,郭素沁也开出了非常强硬的四大条件,限我在七天之内:第一,立刻下架影片;第二,向她发表一份毫无保留的公开道歉声明;第三,书面保证以后不准再讲;第四,还要向她支付一笔“实质性”的巨额名誉损失赔偿金!否则,就要直接入禀法庭起诉我,还要加重惩罚。
我收到这份律师信的时候是5月28日,我也没有怠慢,在当天就立刻委托律师进行了回复。 大家觉得我会认怂还是怎样呢?
面对法律程序,我们不需要意气用事,但也绝对不需要感到恐惧。只要我们的言论是基于公众利益进行的合理监督,我们就应该坦然面对。
我的代表律师在详读了郭素沁的律师信后,在当天下午便正式发函回复,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指出了这封索偿信在程序与内容上的几大关键软肋。
第一,对方在信中虽然指控我的影片包含大量虚假和诽谤性陈述,但整封信里,却完全没有列出我到底在影片里的哪一分、哪一秒,讲了哪一句具体字眼构成诽谤。在法律上,诽谤案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言论作为事实基础,不能仅凭主观的影射解读就要求对方道歉赔偿。
因此,我的律师在回信中理智且专业地要求对方,必须在七天内一字不漏地提供涉嫌诽谤的具体字句清单,这是我方评估案件的基本权利。
第二,郭素沁的律师在信中试图澄清,强调前助理跟随多年,她是随后才知情,且这本质上属于下属个人的诈骗行为。然而,这段关键的说明在语法与表述上却显得模糊不清,甚至出现了句型不完整的语病。为了能够精准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做出有建设性的法律评估,我的律师也在信中正式要求对方律师澄清她真正的核心意思,避免在法律解读上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最后,也最重要的,我的代表律师也在信中清晰且坚定地表明了我的立场:我们尊重法律,也愿意在细节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理性沟通;但如果郭素沁女士选择在不提供具体详情的情况下,便直接入禀法庭,我的律师也已经获得我的全权授权,将依法代表我接受相关的法庭传票。 我们不卑不亢,因为我们相信公理,也相信司法会给出最公正的裁决。
其实说句老实话,今天做出迎战的决定,是相当违背我过去对自己的承诺的。我时常私下和朋友说,我做影片、做网红,本质上就是为了挣钱、为了养家糊口。我不是什么救国救民的英雄,如果遇到政治人物发律师信这种大麻烦,我一定会在第一时间认怂赔罪,求财不求气,绝对不跟大人物对着干。
可是这一次,我发现我和洪律师都退无可退。这一次的事情,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个人赚钱、求财的商业考量。今天我们这些影片能够得到广大观众的情感共鸣,这难道不是一个关心社会、关心国家拨款的普通公民,最基本的合理质疑吗?
如果今天,一个拿着国家俸禄、代表选民的国会议员,在面对下属涉嫌贪腐的公共课题时,我们连提出一句监督、质疑的权利都没有,一开口就要被套上六大罪状,被威胁要下架、道歉、赔偿巨款,那么我想请问大家,以后马来西亚的网络上,还有谁敢对公共议题开口?
我今天选择委托律师不卑不亢地回信,不是因为钱很多喔,并没有,而是因为如果我这一次盲目地认怂、跪下,那就等于告诉所有人:只要政治人物发一封连具体字眼都列不清楚的律师信,网络上的监督声音就必须集体阉割、自我噤声。这踩到了我作为时事评论员、作为一个自媒体人的底线。为了捍卫我们未来还能继续挺直腰杆说话、继续干干净净挣钱的权利,这一次,我们必须理智且坚定地站稳脚步。
把这两起案件摆在一起看,大家有没有发现,不管是陆兆福起诉洪伟翔,还是郭素沁发律师信给我,这两件事的背后,竟然存在着惊人相同点:第一个相同点:利用法律手段,试图将公共监督转化为人身名誉的死结。大家仔细去看这两份文件,不管是雪兰莪禁止养猪场的政策、猪肉价格的飙升,还是国会议员办公室前助理涉嫌贪腐高达50万的丑闻,这桩桩件件,哪一个不是攸关公共利益、攸关选民拨款体制的大课题? 洪伟翔和我在影片里讨论的,正是这些公共行政上的缺失与监督。 可是,行动党的这两位大牌政治人物,却在第一时间选择用发律师信、入禀法院的法律高压手段,企图把对“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合理质疑,直接上纲上线成是“恶意的人身诽谤”。
这就是典型的利用法律资源落差,企图达到网络噤声的寒蝉效应。
第二个相同点:典型的“乱扣帽子”,却拿不出具体的诽谤证据。这是我觉得最不可思议,也最暴露出她们软肋的地方。你看陆兆福起诉洪伟翔的控状,控诉洪伟翔用“鸟话”、“撒谎”、“小丑”来影射他;再看郭素沁发给我的信,也是洋洋洒洒列出六大罪状,说我影射她无能、失职、逃避责任。 但是,当我方律师依法正式回信反击,要求她们一字不漏地列出清单,指出康哥到底在影片哪一分、哪一秒讲了哪一个具体字眼构成诽谤时,她们却直接陷入了沉默。在法律上,诽谤指控必须有明确的言论事实,不能只凭政治人物自己的主观感受,觉得别人的质疑让你面子挂不住,就跑来乱扣帽子、逼人道歉赔钱。
第三个相同点:利用下属、网民的过激行为,要求平台或主讲人承担集体责任。这也是所有网络创作者最需要警惕的法律陷阱。在陆兆福的起诉书里,他花了极大的篇幅去截图网民在影片下的极端负面留言,并利用《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要求洪伟翔为这些网民的留言承担共同传播的法律责任。
而郭素沁在信里,也试图用“前助理跟随多年、信任很正常、这本质上只是下属个人的诈骗行为”来全面洗清自己的政治与道德罪责。 也就是说,在政治人物的逻辑里:网民在我们影片下的留言,我们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她们自己的下属和前助理在办公室里涉嫌贪腐,她们却只要讲一句“我随后才知情”,就可以免除所有行政上的监督责任!这种双重标准的逻辑,难道合理吗?
今天这两起事件曝光之后,我相信网络上有很多平时不认同洪律师、或者不认同我李伟康的观众,看到我们被大人物告,心里一定很高兴。甚至有许多行动党的铁杆支持者,可能现在已经在网络上开香槟庆祝、拍手叫好了。 不过,我要在这里冷静地提醒这些开香槟的朋友:提起民事诽谤诉讼,仅仅只是法律程序的政客第一步,而法律官司,在马来西亚从来就没有“百分之百稳赢”的说法。
万一,这两场官司打到最后,是陆兆福和郭素沁输了呢? 万一法庭最终裁定,洪伟翔在影片里针对养猪政策和政治合作的评论,属于不可剥夺的“合理评论(Fair Comment)”呢?
万一法庭认定,我李伟康针对国会议员前助理涉贪50万、质问网红和媒体能不能监督的影片,属于符合公众利益的“合理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呢? 一旦这个“万一”发生,那将会是行动党无法承受的巨大灾难。因为这不只是他们两个人官司打输的问题,法庭的判决将会直接在法律上盖章认证:你们这群高高在上的执政者,就是企图利用法律资源来恐吓时评人、企图打压言论自由! 到时候,行动党过去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口口声声捍卫的“民主、自由、敢言”的政党招牌,到时将如何自圆其说?
最后,我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也会说:“哎呀,你李伟康和洪伟翔律师,之前自己不也是入禀法庭,去起诉过其他网民诽谤吗?这叫剃人头者人亦剃之,风水轮流转,你们自己被告也是活该!”
对于这种言论,我想在这里做出以下两点正面回应:第一,这是完全不对等的“伪概念”对比。我李伟康和洪伟翔去告网民,是因为那些网民在网络上对我们进行毫无事实根据的“人格抹黑”、“造谣”甚至“家庭人身攻击”,那是属于普通公民与公民之间,为了捍卫个人名誉和尊严底线的法律自卫。
但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什么?我们面对的是手握国家公权力、掌管国家财政和选区拨款的“交通部长”和“国会议员”!
陆兆福和郭素沁是每个月拿着几万甚至十几万纳税人薪金的代议士;当普通公民、自媒体和媒体,针对你选区拨款的管理、下属涉嫌贪腐的重大公共课题提出合理质疑和监督时,你却用发律师信和起诉来对付普通百姓,这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手握公权力者,本来就应该承受更高标准的公众检视与舆论监督,而不是一不高兴就拿法律当武器,这叫公权力的傲慢。
第二,我们从来不反对依法办事,但请你依法给出具体的细节。我跟洪律师之前去起诉别人的时候,我们是清清楚楚、一字不漏地把对方哪一分哪一秒、写了什么造谣的字眼,统统列在传票上交给法庭。这叫堂堂正正的法律程序。但这一次,郭素沁发给我的律师信,截至我录制这支影片之前,我方尚未收到对方针对这一点的具体回复。
如果执政者可以不需要证据,只要看你不顺眼、只要你质疑她,就能随便发一封含糊其辞的律师信来要挟你下架、道歉、赔巨款——那么这不叫维持法律公正,这叫利用法律资源来进行网络恐吓,企图全面阉割马来西亚的言论自由与民主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