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里兹旺扣留期间受伤身亡:44项犯罪纪录能否转移警方责任?

大家好,我是李伟康。一个42岁的男子,被警方逮捕,关进扣留所十多天,最后竟然满身伤痕地被送进医院,隔天凌晨就死了。
根据警方最新公布的法医鉴定结果,死者身上的伤势符合钝器外力造成的特征,而且并不是自己造成的。
说大白话就是,这些伤不是他自己弄出来的,而是有外力作用在他的身上。至于是谁造成的,目前还需要调查。但一个活生生的人被警方带走,十多天后却带着一身伤势送进医院,最后连命都没了,警方当然有责任向人民交代清楚。这个人叫做Noorizwan 诺里兹旺,死在吉隆坡蕉赖警方的扣留期间。
更让我感到荒谬的是,案件曝光之后,警方竟然特别向媒体公布,死者拥有44项犯罪纪录。我实在想不明白,这44项犯罪纪录跟他的死有什么关系?
即使他过去真的犯过罪,也不代表他的生命就比较不值钱。警方有权逮捕和调查嫌犯,但当一个人失去自由,完全处于警方控制之下,保障他的生命安全,就是警方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今Noorizwan死了,身上还有多处伤势,而完整死因至今尚未确认。这宗案件除了必须查明究竟发生了什么,也让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马来西亚的警察监督制度,究竟能不能有效约束执法人员的权力。
我们先来看看,这宗案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根据警方的说法,诺里兹旺是在9月19日被蕉赖警方逮捕的,涉及毒品、破门行窃以及偷窃案件。扣留了11天之后,9月30日,他被送往国大医院接受治疗,并在10月1日凌晨宣告不治。10月14日,代表家属的律师公开了令人震惊的验尸资讯。根据律师的说法,死者身上有多达21处伤势,包括头部严重肿胀、脑部出血,以及身体多个部位受伤。不过,这些伤势与死亡的直接关系,仍有待完整验尸报告确认。
从10月1日死亡,到10月27日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31条,也就是涉及逼供造成严重伤害的条文展开调查,整整过了26天。
在这段期间,家属早已公开质疑死者身上的伤势,而外界至今仍然不知道,这些伤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其实,要还原扣留期间发生的事情,最直接的就是调阅监控录影、扣留纪录、医疗报告,以及相关警员的证词。这些资料应该能够帮助调查人员重建诺里兹旺从被捕到送院的完整过程。而这也是接下来调查必须厘清的关键:他身上的伤势究竟是何时造成的,以及为什么直到送院之后,外界才知道他的情况已经如此严重。
其实,我一直认为,警察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少数真正掌握生死权力的人。
如果说医生掌握著救人的能力,那么警察掌握的,就是国家赋予他们使用武力的权力。英文有一句话叫做 License to Kill,杀人执照。当然,这并不代表警察可以随便杀人,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确实允许警察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
大家想想看,我们普通人在街上遇到一个人,没有权力随便搜查他、把他铐起来,或者强行带走。但是警察可以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这么做。必要时,他们甚至可以使用枪械。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警察必须接受比一般公务员更加严格的监督。因为他们手上的权力,可以在短短几秒钟之内,彻底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而更重要的是,当一个嫌犯已经被逮捕、戴上手铐、关进扣留所,失去了反抗和逃走的能力,警方就更加没有理由对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
法律给警察武器,是让他们保护社会、制止犯罪,而不是让他们惩罚那些还没有经过法庭审判的人。所以回到诺里兹旺的案件。现在我们还不知道他的伤势究竟是谁造成的,但是他在警方扣留期间受伤,最后死亡,这已经足以要求一场彻底而独立的调查。
因为警察的权力越大,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应该越重。这是整个法治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不过,讲到这里,我知道有一部分观众可能会有不同的想法。尤其是那些经常犯罪、进出警察局好像回家一样的惯犯,很多人对他们根本没有什么同情心。
这种心态其实很普遍。大家会觉得,有些嫌犯根本就是社会的害群之马,对付这种人,讲道理是没有用的。你对他客客气气,他就跟你耍花样;你跟他讲人权,他就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最后警察反而绑手绑脚,抓了又放,放了又抓。
所以,有些人认为,警察偶尔使用一点“特别手段”,也没什么大不了。只要能够逼他们认罪、交代同伙,或者找回赃物,就算动手教训一下,也算是为民除害。
我能理解这种情绪。尤其是曾经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看到惯犯一次又一次被捕,自然会对司法制度感到失望。但是,问题就在这里。当我们接受警察可以私下教训嫌犯,等于同时赋予他们调查、审判和执行惩罚的权力。
警察原本应该负责蒐集证据,法庭负责判定罪责。如今只要警察认为这个人是坏人,就可以先打了再说,那我们还需要法庭来做什么?而且,一旦默许暴力成为办案手段,警察要取得口供,最方便的方法就不再是寻找证据,而是让嫌犯屈服。一个人在痛苦和恐惧之下,为了让折磨停止,可能连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都会承认。
这样不但可能冤枉无辜的人,也可能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更危险的是,谁来决定什么人值得被这样对待?今天我们认为有44项犯罪纪录的人不值得同情,明天也可能因为一个人的穿着、外貌,甚至只是看他不顺眼,就把他当成坏人。
法律保障的意义,就在于它不应该随着一个人的身份,或者社会对他的观感而改变。我们当然希望警方能够强硬打击犯罪,但强硬执法不等于可以非法施暴。如果一个警察制度需要依靠殴打和恐吓才能让嫌犯开口,那么我们真正需要检讨的,就是这套执法和监督制度本身。
因为一旦我们容许警察决定谁可以被打、谁不值得受到法律保护,今天被牺牲的是我们眼中的坏人,明天就可能轮到任何一个普通人。
而就在今天,内政部公布了一组相当惊人的数字。内政部长赛夫丁在国会的书面答复中披露,从2021年到今年8月,马来西亚竟然有多达2,097名警官和警员,因为涉及毒品、抢劫以及贪污而被逮捕。
其中1,551人涉及毒品、482人涉及贪污调查,另外64人涉及抢劫。大家注意,这里讲的是被捕,并不代表全部已经被定罪。
但是,超过2,000名警队人员涉及这三类刑事案件,已经足以让我们认真检视警队的内部纪律。
尤其讽刺的是,警方每天都在逮捕毒贩、调查抢劫、打击犯罪,结果自己队伍里面,也有人因为同样的罪行而被逮捕。
当然,这组数据不能用来证明诺里兹旺的死亡涉及警员犯罪。但是,两件事放在一起,确实让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警队的监督制度。
一个警察犯错,可能是个人的问题。但如果多年来持续有大批警员因为严重罪行被捕,管理层就必须解释,现有的纪律、筛查和监督机制,究竟还有哪些漏洞。
毕竟,警察不是一般的公务员。他们有权逮捕人民、限制人民的自由,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
国家把这么大的权力交到他们手上,就不能只是要求人民相信警察,而是必须建立一套制度,确保警察值得人民信任。
否则,警察如果连自己队伍里面的违法行为都无法有效约束,又怎么让人民放心,把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交到他们手上?
最后,我觉得,警察在马来西亚是一个让老百姓又爱又恨的职业。爱,是因为我们真的很依赖警察。家里遭贼、发生车祸、跟人起冲突,甚至只是遗失了身份证,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就是去报警。警察可以说是普通人在遇到麻烦时,最直接能够寻求协助的国家机关。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听过太多警察贪污、滥权、收黑钱的故事。有些人甚至连去警察局报案,都担心自己会不会反过来惹上麻烦。这种又依赖、又不完全信任的矛盾,其实就是马来西亚警队长期需要面对的问题。
当然,警队的贪腐和滥权问题,并不是马来西亚独有的。美国、英国,甚至一些法治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同样面对这类问题。因为警察这个职业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他们掌握强大的执法权力,很多时候又必须独立作出判断,而外界未必能够知道现场发生了什么。
再加上警队内部强调纪律和团队精神,很容易形成一种保护自己人的文化。即使知道同僚做错事,也不愿意举报,甚至担心揭发问题之后,自己反而会被排挤。
所以我认为,改革警队不能只是每次有人犯错,就抓几个人、开除几个人,然后宣布问题已经解决。政府应该建立更完善的执法纪录制度,让扣留和审讯过程留下可以查证的证据,同时保护那些敢于揭发同僚违法行为的警员。
还有一点,就是警队管理层也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同一个警局不断出现贪污、滥权或者暴力投诉,就不能每次都说是个别警员的问题,而应该检视整个警局的管理和监督究竟出了什么漏洞。
毕竟,警察的工作本来就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真正能够区分一支警队是否值得信任的,是它能不能及早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及依法追究责任。
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警察都是圣人,但是我们有权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制度,让任何一个警察即使有滥权的念头,也知道自己很难逃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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