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里茲旺扣留期間受傷身亡:44項犯罪紀錄能否轉移警方責任?

大家好,我是李偉康。一個42歲的男子,被警方逮捕,關進扣留所十多天,最後竟然滿身傷痕地被送進醫院,隔天凌晨就死了。
根據警方最新公布的法醫鑑定結果,死者身上的傷勢符合鈍器外力造成的特徵,而且並不是自己造成的。
說大白話就是,這些傷不是他自己弄出來的,而是有外力作用在他的身上。至於是誰造成的,目前還需要調查。但一個活生生的人被警方帶走,十多天後卻帶著一身傷勢送進醫院,最後連命都沒了,警方當然有責任向人民交代清楚。這個人叫做Noorizwan 諾里兹旺,死在吉隆坡蕉賴警方的扣留期間。
更讓我感到荒謬的是,案件曝光之後,警方竟然特別向媒體公布,死者擁有44項犯罪紀錄。我實在想不明白,這44項犯罪紀錄跟他的死有什麼關係?
即使他過去真的犯過罪,也不代表他的生命就比較不值錢。警方有權逮捕和調查嫌犯,但當一個人失去自由,完全處於警方控制之下,保障他的生命安全,就是警方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今Noorizwan死了,身上還有多處傷勢,而完整死因至今尚未確認。這宗案件除了必須查明究竟發生了什麼,也讓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馬來西亞的警察監督制度,究竟能不能有效約束執法人員的權力。
我們先來看看,這宗案件究竟是怎麼發生的。根據警方的說法,諾里兹旺是在9月19日被蕉賴警方逮捕的,涉及毒品、破門行竊以及偷竊案件。扣留了11天之後,9月30日,他被送往國大醫院接受治療,並在10月1日凌晨宣告不治。10月14日,代表家屬的律師公開了令人震驚的驗屍資訊。根據律師的說法,死者身上有多達21處傷勢,包括頭部嚴重腫脹、腦部出血,以及身體多個部位受傷。不過,這些傷勢與死亡的直接關係,仍有待完整驗屍報告確認。
從10月1日死亡,到10月27日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31條,也就是涉及逼供造成嚴重傷害的條文展開調查,整整過了26天。
在這段期間,家屬早已公開質疑死者身上的傷勢,而外界至今仍然不知道,這些傷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造成的。
其實,要還原扣留期間發生的事情,最直接的就是調閱監控錄影、扣留紀錄、醫療報告,以及相關警員的證詞。這些資料應該能夠幫助調查人員重建諾里兹旺從被捕到送院的完整過程。而這也是接下來調查必須釐清的關鍵:他身上的傷勢究竟是何時造成的,以及為什麼直到送院之後,外界才知道他的情況已經如此嚴重。
其實,我一直認為,警察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少數真正掌握生死權力的人。
如果說醫生掌握著救人的能力,那麼警察掌握的,就是國家賦予他們使用武力的權力。英文有一句話叫做 License to Kill,殺人執照。當然,這並不代表警察可以隨便殺人,而是在特定情況下,法律確實允許警察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
大家想想看,我們普通人在街上遇到一個人,沒有權力隨便搜查他、把他銬起來,或者強行帶走。但是警察可以在符合法律條件的情況下這麼做。必要時,他們甚至可以使用槍械。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警察必須接受比一般公務員更加嚴格的監督。因為他們手上的權力,可以在短短幾秒鐘之內,徹底改變一個人的命運。而更重要的是,當一個嫌犯已經被逮捕、戴上手銬、關進扣留所,失去了反抗和逃走的能力,警方就更加沒有理由對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
法律給警察武器,是讓他們保護社會、制止犯罪,而不是讓他們懲罰那些還沒有經過法庭審判的人。所以回到諾里兹旺的案件。現在我們還不知道他的傷勢究竟是誰造成的,但是他在警方扣留期間受傷,最後死亡,這已經足以要求一場徹底而獨立的調查。
因為警察的權力越大,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應該越重。這是整個法治制度最基本的原則。
不過,講到這裡,我知道有一部分觀眾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尤其是那些經常犯罪、進出警察局好像回家一樣的慣犯,很多人對他們根本沒有什麼同情心。
這種心態其實很普遍。大家會覺得,有些嫌犯根本就是社會的害群之馬,對付這種人,講道理是沒有用的。你對他客客氣氣,他就跟你耍花樣;你跟他講人權,他就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最後警察反而綁手綁腳,抓了又放,放了又抓。
所以,有些人認為,警察偶爾使用一點「特別手段」,也沒什麼大不了。只要能夠逼他們認罪、交代同夥,或者找回贓物,就算動手教訓一下,也算是為民除害。
我能理解這種情緒。尤其是曾經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看到慣犯一次又一次被捕,自然會對司法制度感到失望。但是,問題就在這裡。當我們接受警察可以私下教訓嫌犯,等於同時賦予他們調查、審判和執行懲罰的權力。
警察原本應該負責蒐集證據,法庭負責判定罪責。如今只要警察認為這個人是壞人,就可以先打了再說,那我們還需要法庭來做什麼?而且,一旦默許暴力成為辦案手段,警察要取得口供,最方便的方法就不再是尋找證據,而是讓嫌犯屈服。一個人在痛苦和恐懼之下,為了讓折磨停止,可能連自己沒有做過的事情都會承認。
這樣不但可能冤枉無辜的人,也可能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更危險的是,誰來決定什麼人值得被這樣對待?今天我們認為有44項犯罪紀錄的人不值得同情,明天也可能因為一個人的穿著、外貌,甚至只是看他不順眼,就把他當成壞人。
法律保障的意義,就在於它不應該隨著一個人的身份,或者社會對他的觀感而改變。我們當然希望警方能夠強硬打擊犯罪,但強硬執法不等於可以非法施暴。如果一個警察制度需要依靠毆打和恐嚇才能讓嫌犯開口,那麼我們真正需要檢討的,就是這套執法和監督制度本身。
因為一旦我們容許警察決定誰可以被打、誰不值得受到法律保護,今天被犧牲的是我們眼中的壞人,明天就可能輪到任何一個普通人。
而就在今天,內政部公布了一組相當驚人的數字。內政部長賽夫丁在國會的書面答覆中披露,從2021年到今年8月,馬來西亞竟然有多達2,097名警官和警員,因為涉及毒品、搶劫以及貪污而被逮捕。
其中1,551人涉及毒品、482人涉及貪污調查,另外64人涉及搶劫。大家注意,這裡講的是被捕,並不代表全部已經被定罪。
但是,超過2,000名警隊人員涉及這三類刑事案件,已經足以讓我們認真檢視警隊的內部紀律。
尤其諷刺的是,警方每天都在逮捕毒販、調查搶劫、打擊犯罪,結果自己隊伍裡面,也有人因為同樣的罪行而被逮捕。
當然,這組數據不能用來證明諾里兹旺的死亡涉及警員犯罪。但是,兩件事放在一起,確實讓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警隊的監督制度。
一個警察犯錯,可能是個人的問題。但如果多年來持續有大批警員因為嚴重罪行被捕,管理層就必須解釋,現有的紀律、篩查和監督機制,究竟還有哪些漏洞。
畢竟,警察不是一般的公務員。他們有權逮捕人民、限制人民的自由,甚至在特定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力。
國家把這麼大的權力交到他們手上,就不能只是要求人民相信警察,而是必須建立一套制度,確保警察值得人民信任。
否則,警察如果連自己隊伍裡面的違法行為都無法有效約束,又怎麼讓人民放心,把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交到他們手上?
最後,我覺得,警察在馬來西亞是一個讓老百姓又愛又恨的職業。愛,是因為我們真的很依賴警察。家裡遭賊、發生車禍、跟人起衝突,甚至只是遺失了身份證,我們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就是去報警。警察可以說是普通人在遇到麻煩時,最直接能夠尋求協助的國家機關。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聽過太多警察貪污、濫權、收黑錢的故事。有些人甚至連去警察局報案,都擔心自己會不會反過來惹上麻煩。這種又依賴、又不完全信任的矛盾,其實就是馬來西亞警隊長期需要面對的問題。
當然,警隊的貪腐和濫權問題,並不是馬來西亞獨有的。美國、英國,甚至一些法治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同樣面對這類問題。因為警察這個職業有一個很特殊的地方。他們掌握強大的執法權力,很多時候又必須獨立作出判斷,而外界未必能夠知道現場發生了什麼。
再加上警隊內部強調紀律和團隊精神,很容易形成一種保護自己人的文化。即使知道同僚做錯事,也不願意舉報,甚至擔心揭發問題之後,自己反而會被排擠。
所以我認為,改革警隊不能只是每次有人犯錯,就抓幾個人、開除幾個人,然後宣布問題已經解決。政府應該建立更完善的執法紀錄制度,讓扣留和審訊過程留下可以查證的證據,同時保護那些敢於揭發同僚違法行為的警員。
還有一點,就是警隊管理層也必須承擔責任。如果同一個警局不斷出現貪污、濫權或者暴力投訴,就不能每次都說是個別警員的問題,而應該檢視整個警局的管理和監督究竟出了什麼漏洞。
畢竟,警察的工作本來就存在濫用權力的風險,真正能夠區分一支警隊是否值得信任的,是它能不能及早發現問題、有效糾正錯誤,以及依法追究責任。
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警察都是聖人,但是我們有權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制度,讓任何一個警察即使有濫權的念頭,也知道自己很難逃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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