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沙迪當庭釋放原來這項控罪三位法官全票反對!

今天我們來談談-賽沙迪終極上訴的結果。經過接近五年的調查、審訊、定罪和上訴,賽沙迪這宗涉及土團黨青年團資金的案件,終於在聯邦法院走到了最後一站。

聯邦法院三司以二比一的多數裁決,駁回檢控方提出的終極上訴,維持上訴庭在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無罪釋放判決。

這意味著,賽沙迪原本面對的七年監禁、兩下鞭刑和一千萬令吉罰款,全部正式失效。他所面對的四項刑事控罪,也在司法程序上畫下句點。

簡單來說,這次已經不是暫時翻盤,也不是還有更高一級法院等待裁決。聯邦法院就是馬來西亞司法體系的最高法院,檢控方的終極上訴已經被駁回,賽沙迪在這四項控罪中維持無罪。

不過,這項裁決並不是三名法官一致通過,而是二比一。

聯邦法院法官的兩名法官同意駁回檢控方的上訴,構成多數判決。上訴庭主席阿布峇卡法官提出少數意見。

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三位法官並非對四項控罪全部意見相反。事實上,就第一項涉及一百萬令吉的協助刑事失信控罪而言,三名法官基本上都同意不能定罪。

真正造成二比一分歧的,是後面三項控罪,也就是涉及十二萬令吉的不誠實挪用,以及兩項各五萬令吉的洗錢控罪。

我們先把四項控罪分開來看。

第一項控罪,是指賽沙迪在2020年擔任土團黨青年團團長期間,協助當時的助理財政拉菲克,從青年團銀行帳戶提取一百萬令吉,並犯下刑事失信。檢控方的論點是,這筆錢在沒有獲得土團黨最高理事會批准的情況下被提取,因此賽沙迪協助拉菲克非法處置青年團資金。

但是,多數法官認為,沒有遵守政黨章程,不等於自動構成刑事犯罪。法官說得非常清楚:土團黨黨章不是國家法律,而是一套管理政黨成員的內部規則。若黨員違反黨章,可能面對黨內紀律處分;但除非有關行為同時符合刑事法所規定的犯罪條件,否則不能只因為違反黨內程序,就直接推論刑事失信成立。

換句話說,提款沒有得到最高理事會批准,可能是黨內程序問題,但刑事法庭也必須進一步確認,相關人員是否不誠實地挪用、使用或處置這筆資金。而且,賽沙迪面對的不是作為正犯親自犯下刑事失信,而是協助拉菲克犯罪。

這就產生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如果檢控方無法先證明拉菲克本身犯下刑事失信,又怎麼能夠證明賽沙迪協助他犯下刑事失信?

多數法官認為,單純證明賽沙迪要求提款,並不足以證明他要求拉菲克侵吞或非法處置資金。提款只是資金從銀行帳戶取出的動作,不會自動變成刑事失信。因此,第一項控罪的主要罪行沒有成立,協助犯罪的控罪自然也失去了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就連提出少數意見的阿布峇卡法官,也沒有主張恢復第一項控罪的定罪。

也就是說,三名聯邦法院法官在這一部分其實沒有真正的分歧:第一項涉及一百萬令吉的控罪不能維持。

真正有爭議的,是第二項涉及十二萬令吉的控罪。這筆錢是在2018年全國大選期間,透過募款晚宴籌集的款項。檢控方指控,這筆錢屬於負責募款的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也就是ABBE,但賽沙迪後來卻把錢轉入自己的個人帳戶,因此構成不誠實挪用。

不誠實挪用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挪用的是屬於其他人的財產。如果這筆錢本來就屬於賽沙迪,或者檢控方無法證明它屬於其他人,那麼即使錢被轉入賽沙迪的個人賬戶,也不能單憑這個動作就判定他挪用了別人的財產。

多數法官接受上訴法庭的判斷,認為有關籌款晚宴本來就是為了賽沙迪在2018年大選的個人競選活動籌款。檢控方沒有充分證明這十二萬令吉屬於ABBE、屬於土團黨青年團,或屬於其他人。

因此,控方無法證明挪用罪最關鍵的條件,也就是這筆錢是「他人的財產」。

這並不是說,只要募款打著個人競選的名義,政治人物就可以隨意處理資金。政治捐款和競選資金當然應該有清楚、透明的管理制度。但行政管理是否妥當,與刑事控罪是否成立,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刑事法庭不能只因為帳目不夠漂亮、程序不夠規範,或錢進入個人帳戶,就跳過財產歸屬和不誠實意圖這些法律條件,直接判被告有罪。

接下來是兩項洗錢控罪。檢控方指控賽沙迪把兩筆各五萬令吉的款項,從銀行帳戶轉入自己的土著信託基金帳戶,因此構成洗錢。但要證明洗錢,檢控方首先必須證明這十萬令吉屬於非法活動所得。

在這宗案件中,所謂的非法活動,就是先前所指的十二萬令吉不誠實挪用罪。如果檢控方無法證明賽沙迪非法挪用了十二萬令吉,也就無法證明後來轉入信託基金的十萬令吉屬於犯罪所得。所以,第二項挪用控罪一旦無法成立,後面兩項洗錢控罪也失去了最重要的基礎。不過,阿布峇卡法官不同意多數法官對這三項控罪的判斷。

他的少數判決認為,檢控方已經證明十二萬令吉不誠實的挪用,以及兩項洗錢控罪。他原本建議,針對不誠實挪用罪,判處賽沙迪監禁六個月和鞭打一下。

針對兩項洗錢罪,他建議每項判處六個月監禁和罰款五百萬令吉;如果無法繳付每項罰款,則另外監禁兩年。

但是,因為另外兩名法官不同意,這些定罪和刑罰建議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能把這次裁決簡單講成「所有法官都認為賽沙迪完全沒有問題」,也不能反過來說「他只是靠技術漏洞脫罪」。

比較準確的說法是,三位法官都認為第一項一百萬令吉控罪存在根本缺陷;但對於十二萬令吉究竟屬於誰,以及後續轉賬是否構成洗錢,法官之間出現了二比一的法律分歧。

多數法官認為,上訴庭推翻高庭定罪的決定沒有出現足以讓聯邦法院幹預的錯誤。

換句話說,檢控方無法說服多數法官,上訴法院錯誤理解了證據、錯誤判斷了財產歸屬,或錯誤撤銷了賽沙迪的定罪。因此,檢控方的四項上訴全部被駁回,賽沙迪維持無罪。

這項判決對賽沙迪的政治意義當然非常重大。首先,他繼續保住麻坡國會議員資格。原本可能導致他失去議席的監禁、鞭刑和罰款,如今已全部撤銷。

 回顧這整起案件,從2020年喜來登政變開始,賽沙迪因為拒絕加入慕尤丁的陣營,隨後退出土團黨並創立了青年黨MUDA,接著就立刻捲入了這場司法風暴。這一路走來,案件從一開始就充滿了濃厚的政治角力意味。而今天聯邦法院的終審,本質上是對程序正義的最終確認。賽沙迪的律師團隊從上訴庭一直到聯邦法院,始終緊咬著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具有「不誠實意圖」這一點,最終成功幫助他在司法宮實現了政壇上極為罕見的終極大逆轉。

那麼,這場終審大結局,對馬來西亞接下來的政治局勢會帶來怎樣的震盪?這絕對是大家最關心的核心問題。首先,最直接受到衝擊的就是賽沙迪一手創辦的MUDA。在過去這一年多的時間裡,自從賽沙迪因為高庭定罪而引咎辭去黨主席職務後,MUDA幾乎陷入了半泡沫化的邊緣狀態。在沒有了賽沙迪個人政治魅力的強力支撐下,這個政黨在過去的選舉中屢戰屢敗。如今,賽沙迪的法律枷鎖被徹底解除,他重新拿回了合法的參選權和重掌政黨的資格,這無疑是給MUDA注入了一劑強心針。

 沙迪用六年的青春和政治生涯,在司法的泥潭裡走了一遭,今天他終於走出了陰霾。更重要的是,這個案件給所有年輕政治人物帶來清晰啟示。第一,法律程序雖然漫長且充滿壓力,但必須有耐心和韌性走完每一步。賽沙迪從高庭重判到今天完全洗脫,靠的就是持續配合程序、保留完整記錄,而不是急於情緒化或政治化操作。第二,年輕領袖必須從一開始就建立嚴格的財務紀律觀念。政黨資金的運用邊界一旦模糊,很容易成為刑事風險。第三,在面對指控時,冷靜、專業、透明的態度,比任何辯解都重要。家庭支持與個人信念,在漫長抗爭中同樣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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