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被訴誹謗,陸兆福、行動黨對網絡監督的新態度!

今天怎麼可以不談網紅被告誹謗的新聞呢?洪偉翔收到了來自檳城高等法院的傳票,起訴人是民主行動黨的現任秘書長陸兆福。同時,政治網紅李偉康,沒錯,就是本人也收到了來自Seputeh國會議員郭素沁的律師信,同樣也是控訴我在影片中涉嫌誹謗她。到底這兩件事只是個別政治人物的法律行動,還是反映出執政黨人物面對網絡監督時的新態度?,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談清楚、說明白。

我們先來看看洪偉翔被陸兆福起訴的這份控狀。原告人是我們堂堂的交通部長兼行動黨秘書長陸兆福,而被起訴的被告人,就是大家在網上非常熟悉的執業律師兼時評人洪偉翔。陸兆福這一次大動干戈,主要是針對洪偉翔在過去幾個月裡發布的三個臉書直播短片,課題圍繞在雪蘭莪養豬場被關閉、豬肉價格飆升,以及行動黨與巫統之間那種“你愛我、我不承認你”的政治合作關係。

陸兆福的律師團隊在控狀中列出的三大指控,第一,是說洪偉翔在影片裡指名道姓罵他“每次出來講騙話”、忽悠華社;第二,是說洪偉翔形容他面對巫統時像個“怨婦”和“痴情漢”在渴求認可,講的話都是“鳥話”;第三,也是最嚴重的,是說他在解釋雪州養豬場課題時把責任推給蘇丹,被洪偉翔痛批是在“賴蘇丹”、像個“小丑”,甚至還扯到“出賣沙巴權益”。  

 但我看了這份控狀,最讓我感到震撼、同時也最值得所有網絡創作者警惕的地方,不只是洪偉翔自己在影片裡講了什麼,而是控狀也把影片下方大量網民留言納入整個訴訟脈絡。換句話說,這裡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是:一個內容創作者、直播主、平台管理者,到底在什麼程度上需要為網民留言負責?如果網民在留言區講出極端、侮辱甚至可能構成誹謗的話,主講人是否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比如有一位網友提出一個很好笑的悖論,就是如果網友在陸兆福的貼子底下留言罵他,那麼陸兆福自己是不是也應該附上責任? 

這個問題不只是洪偉翔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所有自媒體、時評人、直播主,甚至每一個經營社群平台的人,都必須高度警惕的問題。

原告依據的是大馬法律裡非常具有爭議性的《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主張你洪偉翔身為主辦人和平台管理者,你沒有刪除這些惡意留言、你放任網民開罵,你就要為這些留言承擔共同出版與傳播的法律責任! 

陸兆福這一次的訴求非常強硬,他不只要索取普通賠償,還要索取加重名譽損失的懲罰性賠償,並且強制要求洪偉翔必須在自己的臉書,以及《星洲日報》和《中國報》這兩大華文報章上刊登公開道歉啟事。

洪偉翔那邊,是秘書長陸兆福親自上陣,用的是高等法院的正式傳票。而我這邊,則是收到了由行動黨元老、Seputeh6屆國會議員郭素沁的法律索償信-沒錯就是那個俗稱A4紙的NOD。

她要告我什麼?就是因為我在今年5月11日發布的那支影片,標題叫做《前助理涉貪50萬,郭素沁不知情就能免責?》。郭素沁的律師在信裡洋洋灑灑列出了我的「六大罪狀」,說我的影片在含沙射影、誹謗她。她們控訴我:影射她對選區撥款缺乏內部監督、影射她作為國會議員失職且無能、影射她浪費公帑,甚至還指責我影射她利用公關手段和政治保護來逃避責任、對下屬的貪腐行為負有道德和政治罪責! 

基於這六大罪狀,郭素沁也開出了非常強硬的四大條件,限我在七天之內:第一,立刻下架影片;第二,向她發表一份毫無保留的公開道歉聲明;第三,書面保證以後不准再講;第四,還要向她支付一筆「實質性」的巨額名譽損失賠償金!否則,就要直接入稟法庭起訴我,還要加重懲罰。 

我收到這份律師信的時候是5月28日,我也沒有怠慢,在當天就立刻委託律師進行了回覆。 大家覺得我會認慫還是怎樣呢? 

面對法律程序,我們不需要意氣用事,但也絕對不需要感到恐懼。只要我們的言論是基於公眾利益進行的合理監督,我們就應該坦然面對。

我的代表律師在詳讀了郭素沁的律師信後,在當天下午便正式發函回覆,從法律的專業角度,指出了這封索償信在程序與內容上的幾大關鍵軟肋。 

第一,對方在信中雖然指控我的影片包含大量虛假和誹謗性陳述,但整封信裡,卻完全沒有列出我到底在影片裡的哪一分、哪一秒,講了哪一句具體字眼構成誹謗。在法律上,誹謗案的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言論作為事實基礎,不能僅憑主觀的影射解讀就要求對方道歉賠償。

因此,我的律師在回信中理智且專業地要求對方,必須在七天內一字不漏地提供涉嫌誹謗的具體字句清單,這是我方評估案件的基本權利。  

第二,郭素沁的律師在信中試圖澄清,強調前助理跟隨多年,她是隨後才知情,且這本質上屬於下屬個人的詐騙行為。然而,這段关键的說明在語法與表述上卻顯得模糊不清,甚至出現了句型不完整的語病。為了能夠精準理解對方的立場並做出有建設性的法律評估,我的律師也在信中正式要求對方律師澄清她真正的核心意思,避免在法律解讀上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最後,也最重要的,我的代表律師也在信中清晰且堅定地表明了我的立場:我們尊重法律,也願意在細節明確的前提下進行理性溝通;但如果郭素沁女士選擇在不提供具體詳情的情況下,便直接入稟法庭,我的律師也已經獲得我的全權授權,將依法代表我接受相關的法庭傳票。 我們不卑不亢,因為我們相信公理,也相信司法會給出最公正的裁決。

其實說句老實話,今天做出迎戰的決定,是相當違背我過去對自己的承諾的。我時常私下和朋友說,我做影片、做網紅,本質上就是為了掙錢、為了養家糊口。我不是什麼救國救民的英雄,如果遇到政治人物發律師信這種大麻煩,我一定會在第一時間認慫賠罪,求財不求氣,絕對不跟大人物對著幹。

可是這一次,我發現我和洪律師都退無可退。這一次的事情,已經遠遠超出了我個人賺錢、求財的商業考量。今天我們這些影片能夠得到廣大觀眾的情感共鳴,這難道不是一個關心社會、關心國家撥款的普通公民,最基本的合理質疑嗎?

如果今天,一個拿着國家俸祿、代表選民的國會議員,在面對下屬涉嫌貪腐的公共課題時,我們連提出一句監督、質疑的權利都沒有,一開口就要被套上六大罪狀,被威脅要下架、道歉、賠償巨款,那麼我想請問大家,以後馬來西亞的網絡上,還有誰敢對公共議題開口?

我今天選擇委託律師不卑不亢地回信,不是因為錢很多喔,並沒有,而是因為如果我這一次盲目地認慫、跪下,那就等於告訴所有人:只要政治人物發一封連具體字眼都列不清楚的律師信,網絡上的監督聲音就必須集體閹割、自我噤聲。這踩到了我作為時事評論員、作為一個自媒體人的底線。為了捍衛我們未來還能繼續挺直腰桿說話、繼續乾乾淨淨掙錢的權利,這一次,我們必須理智且堅定地站穩腳步。

把這兩起案件擺在一起看,大家有沒有發現,不管是陸兆福起訴洪偉翔,還是郭素沁發律師信給我,這兩件事的背後,竟然存在著驚人相同點:第一個相同點:利用法律手段,試圖將公共監督轉化為人身名譽的死結。大家仔細去看這兩份文件,不管是雪蘭莪禁止養豬場的政策、豬肉價格的飆升,還是國會議員辦公室前助理涉嫌貪腐高達50萬的醜聞,這樁樁件件,哪一個不是攸關公共利益、攸關選民撥款體制的大課題?  洪偉翔和我在影片裡討論的,正是這些公共行政上的缺失與監督。  可是,行動黨的這兩位大牌政治人物,卻在第一時間選擇用發律師信、入稟法院的法律高壓手段,企圖把對「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合理質疑,直接上綱上線成是「惡意的人身誹謗」。

這就是典型的利用法律資源落差,企圖達到網絡噤聲的寒蟬效應。  

第二個相同點:典型的「亂扣帽子」,卻拿不出具體的誹謗證據。這是我覺得最不可思議,也最暴露出她們軟肋的地方。你看陸兆福起訴洪偉翔的控狀,控訴洪偉翔用「鳥話」、「撒謊」、「小丑」來影射他;再看郭素沁發給我的信,也是洋洋灑灑列出六大罪狀,說我影射她無能、失職、逃避責任。  但是,當我方律師依法正式回信反擊,要求她們一字不漏地列出清單,指出康哥到底在影片哪一分、哪一秒講了哪一個具體字眼構成誹謗時,她們卻直接陷入了沉默。在法律上,誹謗指控必須有明確的言論事實,不能只憑政治人物自己的主觀感受,覺得別人的質疑讓你面子掛不住,就跑來亂扣帽子、逼人道歉賠錢。  

第三個相同點:利用下屬、網民的過激行為,要求平台或主講人承擔集體責任。這也是所有網絡創作者最需要警惕的法律陷阱。在陸兆福的起訴書裡,他花了極大的篇幅去截圖網民在影片下的極端負面留言,並利用《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要求洪偉翔為這些網民的留言承擔共同傳播的法律責任。

而郭素沁在信裡,也試圖用「前助理跟隨多年、信任很正常、這本質上只是下屬個人的詐騙行為」來全面洗清自己的政治與道德罪責。  也就是說,在政治人物的邏輯裡:網民在我們影片下的留言,我們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她們自己的下屬和前助理在辦公室裡涉嫌貪腐,她們卻只要講一句「我隨後才知情」,就可以免除所有行政上的監督責任!這種雙重標準的邏輯,難道合理嗎?

 今天這兩起事件曝光之後,我相信網路上有很多平時不認同洪律師、或者不認同我李偉康的觀眾,看到我們被大人物告,心裡一定很高興。甚至有許多行動黨的鐵桿支持者,可能現在已經在網路上開香檳慶祝、拍手叫好了。  不過,我要在這裡冷靜地提醒這些開香檳的朋友:提起民事誹謗訴訟,僅僅只是法律程序的政客第一步,而法律官司,在馬來西亞從來就沒有「百分之百穩贏」的說法。

萬一,這兩場官司打到最後,是陸兆福和郭素沁輸了呢?  萬一法庭最終裁定,洪偉翔在影片裡針對養豬政策和政治合作的評論,屬於不可剝奪的「合理評論(Fair Comment)」呢?

萬一法庭認定,我李偉康針對國會議員前助理涉貪50萬、質問網紅和媒體能不能監督的影片,屬於符合公眾利益的「合理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呢?  一旦這個「萬一」發生,那將會是行動黨無法承受的巨大災難。因為這不只是他們兩個人官司打輸的問題,法庭的判決將會直接在法律上蓋章認證:你們這群高高在上的執政者,就是企圖利用法律資源來恐嚇時评人、企圖打壓言論自由! 到時候,行動黨過去幾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來、口口聲聲捍衛的「民主、自由、敢言」的政黨招牌,到時將如何自圓其說?

最後,我相信很多人看到這裡也會說:「哎呀,你李偉康和洪偉翔律師,之前自己不也是入稟法庭,去起訴過其他網民誹謗嗎?這叫剃人頭者人亦剃之,風水輪流轉,你們自己被告也是活該!」

 對於這種言論,我想在這裡做出以下兩點正面回應:第一,這是完全不對等的「偽概念」對比。我李偉康和洪偉翔去告網民,是因為那些網民在網路上對我們進行毫無事實根據的「人格抹黑」、「造謠」甚至「家庭人身攻擊」,那是屬於普通公民與公民之間,為了捍衛個人名譽和尊嚴底線的法律自衛。

但今天,我們面對的是什麼?我們面對的是手握國家公權力、掌管國家財政和選區撥款的「交通部長」和「國會議員」!

陸兆福和郭素沁是每個月拿著幾萬甚至十幾萬納稅人薪金的代議士;當普通公民、自媒體和媒體,針對你選區撥款的管理、下屬涉嫌貪腐的重大公共课题提出合理質疑和監督時,你卻用發律師信和起訴來對付普通百姓,這在性質上完全不同!手握公權力者,本來就應該承受更高標準的公眾檢視與輿論監督,而不是一不高興就拿法律當武器,這叫公權力的傲慢。

第二,我們從來不反對依法辦事,但請你依法給出具體的細節。我跟洪律師之前去起訴別人的時候,我們是清清楚楚、一字不漏地把對方哪一分哪一秒、寫了什麼造謠的字眼,統統列在傳票上交給法庭。這叫堂堂正正的法律程序。但這一次,郭素沁發給我的律師信,截至我錄製這支影片之前,我方尚未收到對方針對這一點的具體回覆。

 如果執政者可以不需要證據,只要看你不順眼、只要你質疑她,就能隨便發一封含糊其辭的律師信來要挾你下架、道歉、賠巨款——那麼這不叫維持法律公正,這叫利用法律資源來進行網絡恐嚇,企圖全面閹割馬來西亞的言論自由與民主監督!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