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首相任期修宪失败是好事?揭开大马政客“懒惰改革”的遮羞布!

就在前几天,也就是2026年的3月2日,马来西亚政坛发生了一件备受瞩目,但最终却雷声大雨点小的事情。团结政府在国会提呈的“限制首相任期10年”修宪案,在二读表决时,因为部分议员缺席和反对党弃权,最终只拿到146票,以2票之差跨不过三分之二的修宪门槛,宣告闯关失败。
这个结果出来后,网络上骂声一片,很多人觉得马来西亚的民主改革又倒退了,觉得那些不支持的政客都是为了贪恋权力。但要真正看懂这场政治大戏,我们必须先回顾一下历史,看看这个法案到底是怎么来的。
限制首相任期这个提议,第一次被正式端上台面,是在8年前,也就是2018年3月8日发布的希望联盟第14届全国大选竞选宣言——《希望宣言》里面。当时希盟明确承诺,一旦执政,将限制首相任期最多两届,也就是10年,并且特别强调一件事:“首相不得兼任财长”。这个提议的历史背景,主要是为了回应当时民间对于前首相马哈迪过去掌权长达22年,以及后来纳吉时代权力极度集中的强烈反弹与恐惧。
带着这段历史脉络,我们再来看看几天前的修宪失败。很多人觉得大马民主倒退了,但今天,我想请大家先放下情绪,我们从比较宪政、从国家体制设计的角度,冷静地来剖析这件事。
最近我在《当今大马》上读到了一篇非常精彩的政论专栏,作者是廖品淳与谢家轩。这篇文章的分析非常透彻,也完美契合了我们公民社会对于权力制衡的担忧。今天,我想借鉴这两位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核心论点,并结合我自己的观察,来告诉大家一个可能跟主流舆论完全相反的观点:这项修宪案的失败,对马来西亚的宪政体制来说,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所谓的“限制首相任期”,本质上就如这两位作者所言,是一场避重就轻、甚至带有严重体制水土不服的“懒惰改革”。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最根本的政治常识:马来西亚奉行的是西敏寺议会民主制,而不是美国或台湾那种总统制。在总统制底下,行政跟立法是高度分离的。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他的权力来源是全民授权。一旦当选,除非他犯下叛国、严重贪污这类足以被弹劾的重罪,否则他的任期是固定的,国会很难随便把他拉下台。正因为总统的权力如此稳固,所以总统制的国家必须在宪法里设定任期限制,比如最多只能当两届、八年,用这种“时间到了就必须走人”的硬性规定,来防堵独裁者的出现。
但是,马来西亚的议会民主制,运作逻辑完全不是这样。我们的首相不是人民直接选出来的,选民只能选出自己选区的国会议员,再由掌握国会多数席位的政党联盟领袖出任首相。也就是说,首相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叫做“国会的多数信任”。
在议会制里,行政和立法是高度重叠的,首相随时随地都要对国会负责。只要有超过半数的议员对首相投下不信任票,或者政府提呈的财政预算案在国会被否决,首相就等于失去了多数信任,必须立刻辞职下台,或者解散国会重新大选。这套运作在马来西亚我们太熟悉了。回想一下2020年到2022年那段期间,国会根本没有解散,但我们却因为议员的立场转换,接连换了马哈迪、慕尤丁、依斯迈沙比里三任首相。
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议会民主制本身就内建了非常强大的“汰换机制”。政府的存续取决于信任,而不是固定的时间。
如果我们今天硬生生地把总统制的“任期限制”移植到议会制里,就会产生严重的“水土不服”。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位首相做得非常好,带领国家经济起飞,同时也依然掌握国会八成议员的鼎力支持,但就因为他做满了十年,法律强制规定他必须下台,把位子交给一个能力可能远不如他的人。这是不是人为地切断了国会的信任授权?
更危险的是,正如廖品淳与谢家轩在文章中所警告的,这种只限制行政首长在位时间的法案,充满了可怕的法律漏洞。第一个漏洞,法案规定首相做满十年就必须连同内阁一起卸任。但在选出新首相之前,他们必须担任“看守政府”。可是,法案并没有规定看守政府的任期上限!这意味着,一个充满权力欲望的首相,完全可以利用看守政府的名义继续执政,把时间无限期拖延下去。
第二个漏洞,也就是马来西亚人最应该警惕的“紧急状态后门”。马来西亚的历史上,有一大半的时间是处在某种形式的紧急状态之下的。从1969年的513事件到2011年才解除的紧急状态,再到2021年慕尤丁政府为了解决政治危机而颁布的疫情紧急状态。大家不要忘了,颁布紧急状态的建议权,就掌握在首相跟内阁手里。
如果一个首相的十年任期快到了,他完全可以找个理由,建议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然后强行中止国会的运作,冻结宪法里的任期计算。这样一来,所谓的任期限制不仅沦为废纸,反而会逼得一个面临下台危机的领导人,采取更极端、更独裁的手段来延续他的政治生命。
第三,这会造成严重的“权责分离”。首相卸任了,但他可能还是执政党的党魁,他大可以推举一个听话的亲信去当“傀儡首相”,自己躲在幕后垂帘听政。实权掌握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的手里,但如果在国会里出了什么纰漏,承担宪政责任、被骂下台的却是那个台面上的傀儡。这完全破坏了内阁制“权责相符”的核心精神。
说到底,为什么这几年限制首相任期的呼声这么高?因为过去几十年,我们看过太多掌权太久导致的腐败,马哈迪的22年铁腕统治给社会留下了太深的阴影。所以很多人直觉地认为:只要限制在位时间,就能防止贪腐。
但这是一个严重的逻辑谬误。贪污腐败的根源,从来都不在于“执政时间的长短”,而在于“权力是否受到绝对的约束”。
我们用数据来说话。纳吉在位九年,连十年都不到,但他却能搞出震惊全球的一马公司(1MDB)百亿洗钱案。慕尤丁执政短短十七个月,下台后依然因为建威基金(Jana Wibawa)案面临贪污控诉。还有接替他的依斯迈沙比里,在位时间更短,只有区区十五个月,但近期同样因为“大马一家”(Keluarga Malaysia)高达数亿令吉的宣传费弊案,甚至被反贪会从相关的安全屋里搜出上亿令吉的现金,直接沦为贪污案嫌犯。事实证明,只要体制内的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里,就算一个首相只做一年多,他依然可以把国库掏空。
这就带出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重点。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对人性的权力欲望始终抱持着最深刻的警惕。我们不相信所谓的圣人政治,我们只相信制度防腐。与其把精力花在限制首相能当几年,真正的改革,应该是彻底削弱首相那种不受制衡的“绝对权力”。
而其中最迫切、最核心的第一步,就是回到2018年那份宣言里真正触及痛点的那句话,并将它明文立法:绝对禁止首相兼任财政部长。
在马来西亚,首相兼任财长,就是一切制度性腐败的万恶之源。为什么?因为这等于把内阁里最重要的“球员”跟“裁判”变成了同一个人。
在一个健康的内阁运作中,各个部门的首长负责提出政策、要预算;而财政部长的角色是“守门员”,他的责任是守住国库,审核这些项目国家的财政到底负不负担得起。当首相兼任财长的时候,内阁的内部制衡就瞬间死亡了。当最高决策者想要推动一个好大喜功的大型建设,而批准拨款的又是他自己的时候,内阁里还有谁敢说不?
一马公司丑闻之所以会发生,最直接的体制原因,就是纳吉当时身兼首相与财长。他可以轻易地以财政部的名义,为一马公司的巨额外债提供政府担保,甚至绕过国会和内阁的严格审查。如果当时的财政部长是另有其人,并且具备独立的政治话语权,这场灾难或许在第一时间就能被踩下刹车。
此外,大家要知道,马来西亚的经济结构有着极为庞大的“政联公司”(GLC)体系。财政部属下的各种机构掌握著国家最核心的资产。当首相把财长的大权也一把抓的时候,他等于一个人控制了全国最庞大的资源分配权跟人事任命权。这种绝对的经济支配力,就是滋生裙带资本主义和政治恩庇网络的温床。他可以用这些资源去收买政治势力,巩固自己的地位。这不是换个人做做看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体制设计上开出的一道巨大的后门。
我们去看看世界上其他成熟的议会制国家是怎么做的。在议会制的发源地英国,这条红线画得非常清楚。首相住在唐宁街10号,他是第一财政大臣,负责统筹大局;而真正的财政大臣住在隔壁的唐宁街11号,负责掌控国库。在英国的政治传统里,首相跟财政大臣经常会因为预算问题而吵架、甚至关系紧张。但我要告诉大家,这种“健康的紧张关系”,对国家的纳税人来说才是最大的保障!因为这代表国家的钱没有那么容易被一个人说了算。
在澳洲、加拿大、新西兰这些西敏寺体系的国家,你也几乎看不到总理兼任财长这种荒谬的现象。有人可能会拿新加坡来反驳,说新加坡的李显龙跟现在的黄循财也都曾经或正在兼任财长。但请不要忘记,新加坡拥有极度严苛、连高官都能轻易落马的反贪局(CPIB),有高度透明的公务员体系,更重要的是,新加坡的民选总统对国家的储备金拥有“第二把钥匙”的否决权。马来西亚有这些坚固的体制防护网吗?完全没有。
所以,回过头来看这次闯关失败的修宪案。限制任期,只是政治人物为了兑现竞选承诺、应付选民所端出的一盘“廉价快餐”。它在政治操作上成本最低,不需要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蛋糕,也不会削弱他们手上现有的权力。
如果政府真的有心要改革,请把那些最能牵制首相的权力交出来。立法禁止首相兼任财长;将反贪会主席、总检察长、警察总长、选委会主席的任命权,从首相的桌上移交给国会特别委员会去审查跟批准;大幅度削减首相署那庞大到不合理的预算。
我们不需要一个有着“十年有效期限”的独裁者,我们需要的是一个从上任第一天起,权力就被关在制度笼子里的政府首脑。这才是大马民主迈向成熟,真正该走的艰难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