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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馬迎豐年

1人审800案,法官崩溃中!

在柔佛新山,一名法官手上竟然有 800 宗案件!正常标准只是 250 宗。这意味着,如果你现在去打官司,可能要排队排到天荒地老。“迟来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

如果你的老板今天把 800 份文件丢在你桌上,要你一个人处理完,而且每一份文件都关乎别人的坐牢、罚款,甚至是身家性命,你会不会崩溃?

这不是夸张,这是发生在我们马来西亚司法界的真实情况。最近,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发出了一个非常严厉的警告。他说,我们的法庭系统目前正在“救火”他给出了一个吓死人的数据:在柔佛新山,一名法官手上竟然要处理大约 800 宗案件!各位,正常的标准是多少?是 200 到 250 宗。这意味着,我们法官的工作量是正常值的 三到四倍。

试问,在这种过劳的状态下,我们要如何确保每一个判决都是高品质、都是公平正义的?

 听到这里,很多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那就请多一点法官囉!政府不是最喜欢请公务员吗?”但这一次,我必须给这位大法官点个赞。因为他没有选择那种典型的“大政府”思维。他在记者会上说得很清楚:“委任更多的法官,只是在救火(merely firefighting)。”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意思是如果你不解决根本的结构性问题,你请再多的人进来,也只是杯水车薪,甚至会制造更多的官僚冗员。作为一个纳税人,我非常认同这个观点。我们看过太多政府部门,以为人多就好办事,结果是人多了,效率反而更低了。大法官指出,真正的解药不是“人海战术”,而是“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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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他提出的改革是什么?这里有两个重点,直接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

第一,是推广“调解机制”(Mediation)。 很多商业纠纷或民事诉讼,其实不需要动用到法官写几十页的判词。通过专业的调解,双方各退一步,事情就解决了。这不仅帮纳税人省下了开庭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它让当事人不用为了打官司倾家荡产。

第二,是“重启上诉庭巡回审讯”。 以前,绝大多数的上诉案件都要去到布城(Putrajaya)。 你想想看,如果你是住在槟城或吉打的居民,为了打个官司,你要请律师飞去布城,那个交通费和住宿费是谁出的?是你。 如果是涉及囚犯的案件,监狱局还要派人长途跋涉把犯人押送到布城,这笔油钱和人力成本是谁出的?是我们纳税人。

现在,大法官说:“山不就我,我来就山。” 法庭直接“下乡”去各州审案。这或许才是实实在在的效率提升。

 这时候你可能会问:“康哥,其他也是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像是英国、澳洲、新加坡,他们也缺人吗?他们怎么解决?”。我查了一下资料,发现真正的先进国家,都在想办法“更聪明”地办案,而不是单纯“增加人手”。

首先看看英国。 他们有一个非常聪明的“兼职法官”制度(Recorder System)。他们允许资深的执业律师,在不辞职的情况下,一年花几十天来客串当法官。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第一,政府不需要养一堆全职公务员,省下了大笔薪水和退休金;第二,这充分利用了私营领域的专业人才。同时这也是测试该名律师是否适合未来担任全职法官的好机会。这就是典型的“小政府、高效率”思维。

再来看看邻国新加坡。 他们推行极度严格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和全面电子化。在那里,不是律师说了算,是法官说了算。你想用拖延战术?门都没有。正义不能被繁文缛节给拖累。

还有澳洲。 他们设立了专门的仲裁庭(Tribunals)来分流案件。像什么租房纠纷、邻里吵架这种小案子,直接去仲裁庭,程序简单又快,不需要动用到高级法院的法官。让大法官专心去处理杀人放火或级别更高的大案子。

对比回来,我们的大法官现在提出的“调解”和“巡回法庭”,其实就是在往这个方向走——用制度换效率。这绝对比单纯喊“缺人、要预算”要高明得多。

 各位,我们常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当一个法官手上有 800 个案子的时候,正义不仅会迟到,甚至可能会因为过劳而缺席。

司法效率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也是经济问题。 外资要不要来马来西亚投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考量指标就是:合约能不能被有效执行? 如果一个商业纠纷要打十年官司,谁还敢来做生意?

所以,我支持司法部的这次改革方向。同时,我也希望政府能参考英国和澳洲的模式,更大胆地引入民间人才和分流机制。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是你,遇到纠纷,你会选择快速的“调解”,还是坚持要上法庭打到底?欢迎在留言区告诉我你的看法。如果你喜欢这支影片,请帮我订阅,按赞和分享出去,让更多人关注我们的司法改革。我是李伟康,感谢你的收看,我们下个影片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