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造謠婚外情,我索賠100萬告到底!

自己的流量自己蹭,沒錯今天我們來談 – 誹謗。這幾天,我的臉書專頁非常熱鬧,許多朋友、粉絲,甚至是平時潛水的網民和不同政見的支持者,都紛紛湧入我的留言區。事情的起因,源自我正式委託了律師,向一位名叫 Lee Meng Teck 的網友發出了一封律師信,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 Letter of Demand。我們要求他在二十四小時內刪除涉嫌誹謗的留言、在《星洲日報》和英文《The Star》刊登公開道歉啟事、簽署保證書,並賠償一百萬令吉的名譽損失。否則,我們將直接透過司法程序,把他控上法庭。
這封律師信一發出,網路上立刻出現了各種聲音。各種嘲諷、質疑、護航的言論排山倒海而來。有人說我偽善,說我前幾天還在 MCMC 總部外面大聲疾呼捍衛言論自由,怎麼轉頭就發律師信告網民,這是不是雙重標準?也有人搬出似是而非的法律觀點,說對方根本沒有指名道姓,是我自己玻璃心對號入座;更有不少人拿那一百萬令吉大做文章,冷嘲熱諷地質疑我李偉康憑什麼提出這個金額的索賠。
面對這些大量的質疑,我決定錄製這支影片,透過一份完整的的論述,一次性地把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背後的法律邏輯、以及我為什麼必須採取法律行動的深層原因,向所有關注大馬公民社會發展的朋友們說清楚。
首先,我們來還原一下客觀的事發經過。在 2026 年 4 月 7 日晚上的 9 點 52 分,我在我的臉書專頁發布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的內容,是關於我們在 MCMC 總部外集會的復盤,主要是嚴肅探討國家政策,並駁斥一些為政府打壓言論自由護航的言論。
結果,就在我發文短短 48 分鐘後,也就是當晚的 10 點 40 分,這位 Lee Meng Teck 網友直接在我的貼文底下留言。他的留言是這麼寫的,我一字不漏地唸給大家聽。他說:「网友爆的:本来是Seputeh 议员的助理,因搞婚外情而被辞退,之后心存不甘独立上阵,拿了一千多票,按柜金被没收;从此就对行动党怀恨在心。。!这和那位搞人家老婆的帆船黎姓前议员没两样。!啧啧啧。。!」

大家聽清楚了嗎?這短短的幾行字裡,包含了兩個極度嚴重的虛構指控。第一,他聲稱我曾是議員助理;第二,他指控我因為婚外情而被辭退同時把『搞人家老婆』這樣的說辭,間接地扣在我的頭上。這就是為什麼,我必須立刻委託律師採取行動的原因!
現在,我們來逐一拆解網路上用來攻擊我的三大話術。第一個最常被拿來帶風向的指控:「李偉康,你不是在 MCMC 爭取言論自由嗎?你告人就是打壓言論自由,你這是雙重標準!」
這是一個非常典型、也極具誤導性的「偷換概念」。在馬來西亞,很多人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存在著巨大的盲區。他們以為言論自由是一張免死金牌,只要加上「言論自由」四個字,就可以在網路上免除一切法律責任。這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是不成立的。
我們在 4 月 4 日走到 MCMC 總部抗議,我們抗議的是什麼?我們抗議的是「國家機器」濫用公權力,利用模糊的法條,去對付那些批評政府施政、發表不同政見的平民百姓。那是擁有龐大資源的政府,去鉗制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這叫作公權力濫用,這才是我們誓死反對的。
但是,我今天對這位網友發出律師信,是公權力打壓嗎?完全不是。這是一個平等的公民,在自己的名譽和家庭遭到另一名人士惡意捏造虛假事實攻擊時,選擇透過文明的民事法律途徑,去向法院尋求救濟。這叫作公民捍衛私權。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釐清「主觀評論」與「捏造事實」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言論自由保障的是什麼?保障的是你發表意見、觀點和批評的權利。如果今天有網友在底下留言罵我:「李偉康,你寫的文章沒有邏輯!」、「李偉康,你的政治立場太偏激了!」、「李偉康,你在第 15 屆大選在 Seputeh 輸得很慘,按櫃金都被沒收,你就是個失敗的候選人!」
這些話聽起來刺耳嗎?當然刺耳。但我會不會發律師信告他?絕對不會。因為前面的敘述是他的主觀評價,後面的得票數是客觀發生的歷史事實。作為一個走出螢幕、參與公共事務的自媒體人,我理所當然要接受社會大眾的嚴格檢視與公評。你覺得我不中立,你覺得我針對特定政黨,那是你的個人觀點,我反而誓死捍衛你表達這種觀點的權利。
但這位網友做了什麼?他說我「本來是 Seputeh 議員的助理」,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謊言,我從未擔任過這個職務;他說我「因為搞婚外情而被辭退」,這更是嚴重的惡意造謠。言論自由的保護傘,從來不涵蓋「捏造虛假事實來進行人格謀殺」的行為。如果「蓄意造謠」也算言論自由,那社會將再無真相可言。任何人只要看你不順眼,就可以隨便編造一個你貪污、出軌的故事發到網路上,把你的人生徹底摧毀,然後雙手一攤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這不是民主自由,這是不負責任的網絡亂象。
接下來,我們談談第二個常見的護航話術:「人家都沒有指名道姓,你李偉康幹嘛自己對號入座?你這不是心虛嗎?」
這個說法,在專業的法律審視下是站不住腳的。在誹謗法的原則裡,構成誹謗的要件,並不要求造謠者必須明明白白地寫出受害者的身分證全名。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做「可識別性」。只要你的言論所描述的特徵、背景,結合發布的語境,足以讓一般理性的社會大眾推斷出你所指涉的對象是誰,這就構成了誹謗。
我們來看看這位網友的留言。他給出了非常精準的「特徵拼圖」:第一,曾獨立上陣大選;第二,地點在 Seputeh 國會選區;第三,拿了一千多票;第四,按櫃金被沒收。各位,請你們去翻查馬來西亞第 15 屆全國大選的官方記錄。在 Seputeh 這個選區,以獨立人士身分上陣,最後得票數是一千多票——精確來說是 1,276 票的人,全馬來西亞,甚至古往今來,就只有一個人,那個人就叫做李偉康。
當然,對方可能會提出另一個辯解——他可能會說:「我說的那個人是Seputeh議員的助理,但李偉康從來就不是任何議員的助理,所以我說的根本就不是他。」
這個辯解看起來好像很聰明,但實際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首先,「可識別性」的法律測試,問的是:一個認識受害者的理性讀者,在讀完這段留言之後,會不會認為這是在說受害者?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一個認識我的讀者,看到這段留言,他的第一反應不是「哦,這說的不是李偉康」——他的第一反應是「這明明說的就是李偉康,但他從來就不是什麼議員助理,這個人在撒謊」。換句話說,讀者識別出了我,同時也識別出了這個指控是假的。識別出來了,就已經構成誹謗——至於細節是真是假,那是另一個問題。
其次,這段留言裡,「議員助理」這個說法,不是用來識別當事人的——它是用來編造一個「前因後果」的故事,讓整個謊言顯得更加合理。真正用來識別當事人的,是其他幾個非常精準的特徵:獨立上陣大選、得票一千多票、按櫃金被沒收。這幾個特徵,加上他選擇在我本人的臉書專頁底下發表這段留言,已經足以讓任何一個認識我的人,毫無疑問地認出他說的就是我。
第三,如果法律允許造謠者只要在誹謗內容裡加插一個失實的細節,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那誹謗法還有什麼意義?這種邏輯,就好比一個人指著你說:「那個住在吉隆坡、開藍色車、在律師樓工作、上週剛贏了一場官司的人,其實是個騙子」——然後當你要追究他時,他說「我說的那個人住在吉隆坡,但你住在八打靈再也,所以我說的不是你」。各位,這種辯解,法官一眼就能看穿。
更關鍵的是,你說他沒有指名道姓,但他發布這些言論的「地點」在哪裡?他不是在某個毫無關聯的論壇發文,他是直接來到我的官方臉書專頁,直接在我本人剛剛發布的文章底下留言。 這就好比一個人,在你的新書發佈會現場,當著所有來賓的面,站起來大聲說:「話說,有個人因為搞婚外情被炒魷魚,之後心存不甘去參選,結果慘敗收場……」——然後當你要追究他的責任時,他卻一臉無辜地說:「我又沒有說是你,是你自己對號入座的。」各位,這種掩耳盜鈴的辯詞,相信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不會接受,法官自然更不會接受。
。 所以,他沒有指名道姓,並不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我的律師在給他的信函裡已經清楚指出,結合這段留言的內容與發布語境,已經構成了對我直接且毫不含糊的識別,符合誹謗法律所要求的「可識別性」標準。
第三個,也是網路上討論得最熱烈的話題:「李偉康,你要求賠償一百萬?你憑什麼提出這個金額?」
看到這種留言,我認為有必要為大家釐清誹謗訴訟中的賠償金概念。在法律實務中,索賠金額從來就不是用來衡量一個人的「市場定價」。我們提出的一百萬令吉索賠,是律師團隊基於案件的嚴重性與侵權行為的惡意程度,所作出的專業法律評估。
首先,在我們的司法體系中,提出這個金額,代表著我們將這起案件視為極其嚴重的誹謗事件,並向對方明確展現出我們將追究到底、絕不妥協的強硬決心。
更重要的是,大家要了解誹謗法中的「加重賠償」(Aggravated Damages)原則。對方在我發布文章僅僅 48 分鐘後,就立刻拋出這個極具破壞性的虛假指控,這證明了他根本沒有進行任何事實查核,甚至連求證的意圖都沒有。他故意選擇在我的專頁留言,因為他清楚知道這裡有我廣大的受眾,他意圖確保那些關注我評論的粉絲,能夠在第一時間看到這些不實言論。這種罔顧事實、充滿計算的發布行為,就是我們在法庭上主張加重賠償的核心依據。
此外,法律賠償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叫做「懲戒與嚇阻作用」。如果今天有人捏造公眾人物的性醜聞,受害者只向他索賠象徵性的幾千塊。那會產生什麼後果?那些有組織的網軍大可以輕鬆的眾籌,賠錢了事,比如一個人就可以大方的捐五千塊,然後明天繼續肆無忌憚地造謠。設定一個極高的索賠門檻,就是要建立一個明確的法律威嚇:只要你敢越過法律紅線造謠,你就必須面臨極其沉重的代價。
我過去這幾年來,經營自媒體、探討公民知識、分析社會時事,累積了超過一千萬次的影片觀看量;我剛在上個月出版了我的著作。這些長年累積的社會公信力,遭到毫無根據的抹黑,其潛在的損害是難以估計的。更何況,我是一個結了婚二十年的丈夫,也是兩個孩子的父親。捏造「婚外情」這種莫須有的罪名,試圖破壞一個家庭的信任,這種行為對我太太和孩子造成的潛在傷害,難道不值得我們用最嚴厲的法律手段來反擊嗎?在我的心裡,我的家庭是無價的,這一百萬,只不過是法律上能給出的最基本的懲罰數字而已。
事情進展到這裡,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些後續的發展。這也是讓大家看清網絡生態的真實面貌。為了能夠合法且準確地把這封律師信送達給對方,我必須確認他的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在窮盡其他方法的情況下,我依法在臉書上公開貼出了他原本就在網路上公開的頭像照片,請熱心網友協助提供資訊,以便我能將法律文件交到他手上。一經確認身分,我已經立刻將那篇尋人貼文撤下。
然而,這個尋人舉動,卻引發了對方的強烈反應。他主動發了私訊給我。在清晨 5 點鐘,他發來一段長篇大論,試圖用刑事罪名對我進行施壓。他指控我這是在進行「人肉搜索」Doxxing,並威脅我如果早上不把照片撤下來,他就要去報警、要去 SKMM 投訴我。他甚至試圖恐嚇我,說這刑事案肯定會重判 3 年加罰款,還聲稱「可能官司還沒打你就進去蹲了」。
我需要在這裡給大家解釋一下。馬來西亞的反起底法律,針對的是那些惡意公開他人私人資料、意圖讓他人受到傷害或騷擾的行為——例如前任情侶為了報復而公開對方的私密照片,或者貸款公司為了施壓而公開債務人的住址讓人上門「教訓」。我的情況與此有根本性的分別。我公開的是他自己早已在網絡上公開的照片,目的只有一個——找到他,把法律文件交到他手上。這和法律所針對的惡意起底行為,性質截然不同。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想一想——這位網友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他能夠在光天化日之下,毫不猶豫地在我的臉書專頁底下,向我數以千計的追隨者公開發表如此嚴重的不實指控,指控我有婚外情、被炒魷魚。一個敢於做出這種舉動的人,顯然不是一個容易被嚇倒、容易感到恐慌、或者容易因為別人認出他而感到受傷害的人。他發帖時的那份從容與大膽,本身就已經說明了一切。因此,當我貼出他的照片尋找聯絡方式時,我根本沒有任何理由相信,他會因此而感到恐懼、受到傷害或遭受騷擾。一個連公開誹謗他人都面不改色的人,又怎麼會因為被人認出來而感到害怕?
不僅如此,他還試圖牽連無辜。他在私訊裡刻意點名了三位協助我分享貼文的朋友,連名帶姓地威脅連他們也要一起舉報,揚言要交給警方處理。這是一種非常典型的不合理施壓手段,試圖在我的朋友圈裡製造恐慌,藉由外部壓力來迫使我放棄維權。
面對這種威嚇,我依然保持理性,只跟他談論法律文件送達的程序。到了下午 3 點多,他聲稱自己「現在在警局報案」。我請他將報案書發過來給我看。結果,他卻以「需要問過律師,律師今天不在 JB」為由推託。在常理判斷下,報案人當場就會獲得警方的報案紙副本,出示報案紙根本不需要律師批准。最後,他只能推託說他的律師星期一才有空,並提供了他代表律師的資訊。
透過這些私訊對話,大家應該能清楚看到,一個在網路上輕易發表不實指控的人,當真正面臨現實中的法律檢視時,他的態度是如何的閃爍其詞,他選擇在凌晨5點發出威脅,試圖用恐嚇來代替面對,用施壓來掩飾心虛。一個真正問心無愧的人,不需要在凌晨5點發出威脅,不需要恐嚇別人的朋友,也不需要聲稱去報警卻拿不出報案紙。這一切,已經充分說明了問題所在。
在這裡,我要特別感謝 Ling & Yi Leong 律師樓的專業團隊。面對這種突發的網絡侵權事件,他們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而且專業地為我提供了精闢的法律意見,並起草了這份嚴謹的律師信函,讓我能夠毫無後顧之憂地透過正當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至於那位 Lee Meng Teck 先生,既然你已經提供了你代表律師的資訊,接下來的對話,我們就交給雙方的律師,在神聖的法庭上進行。你必須為你在網絡上發表的每一句話,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
很多人覺得打官司很遙遠,覺得法律是高不可攀的。但其實並不是。法律,是保護我們每一個受害者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希望透過我這一次的身體力行,能夠為大眾打開這道門,破除大家對法律的恐懼。
捍衛清白,我們絕不妥協,我是李偉康,感謝你的收看,祝你週末愉快,我們下個影片再見!
【關於誹謗案的一些思考】
當晚看到這個留言時, 我當時也只一笑置之,當成眾多調侃留言之一。
可是當我看到越來越多的網友點贊,同時有很多人都留言 PM 時, 我就覺得絕對不能放任不理。我當然可以把那個留言隱蔽和刪除掉,但是我再想深一層,有那麼多人已經直接或間接看到那則謠言,如果我放任不理,它會不會變成一種 ”都市傳說“? 讓謠言成了 “三人成虎” 的例子呢?
會不會有一天我媽媽去 Pasar 買菜時,人家會講一句 “哇,你兒子搞人家老婆喔 ?”
或者女兒被說” 你爸爸婚外情嗎?“ 等等蜚語;
在網絡時代,這樣的情況絕對有可能出現!
所謂 “造謠出張嘴,闢謠跑斷腿 !”我必須採取行動去保護自己和身邊的人,與其讓這些謠言永遠成為我生命的 “未爆彈” ,最好的做法就是在我能夠控制的範圍內,親自把它引爆,讓越多人知道越好,讓誹謗者措手不及 !
我尋思過為什麼他會拋出這樣的污衊,以下是我對於他動機的猜測。
1. 把我塑造成 “不忠不義” 的人 – 背叛行動黨為不義,所以才有我曾是“議員助理” 的設計。 其次是背叛太太的不忠 ,所以才有 “婚外情” 的說法。
2. 最惡毒的是,他不止編造 “婚外情” 的故事,也試圖把我和 ”搞人家的老婆“ 扯上關係,在華人社會的價值觀裡,”勾義嫂“ 和 ”搞人老婆“ 是罪大惡極的道德行為,可能你打劫銀行都沒有這兩個指控來的嚴重。
這種敘事的目的是摧毀我的道德高地。讓人覺得:「這個人私德都有問題,他講的話怎麼能信?」一旦公信力破產,我對政府的監督力道就會被瓦解。
3. 當我在文章中提出 4月4日集會的訴求和批評政府政策時,這種 ”桃色新聞“ 能迅速轉移討論的焦點。 畢竟八卦和花邊新聞絕對比那些硬性的討論來的更吸引人。
4. 抹煞我的獨立性-把我塑造成一個「前員工」。這樣一來,我所有基於公民利益的客觀評論,都會被公眾誤解為「勞資糾紛後的挾怨報復」。
綜合以上的觀點,那位60多歲的行動黨支持者絕對不是一般的平民網民。他是一個高度政治狂熱、且深諳(或受過訓練)網路抹黑套路的攻擊者。他的動機是透過毀滅我的人格,來解除我對特定政營的威脅。
你對於這起事件有什麼意見嗎? 歡迎底下留言討論,或者純粹按個讚
打氣也可以。
最後要感謝 Lau Yi Leong ,康辉 和 紫倩的專業意見,讓我有了義無反顧發起訴訟的勇氣。
李偉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