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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大棄嬰卻被控?揭開大馬養父母的血淚真相

你身邊有沒有親戚或朋友,在年輕時領養了一位被遺棄的孩子,當他長大12歲要換 IC 時,卻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原本以為只是走個程序,拍張照、蓋個手印就能回家。結果,櫃檯官員看著那張報生紙,眉頭一皺,然後告訴你:「先生、女士,這張報生紙有問題。這個孩子,可能不是你們親生的。」接著等著這些養父母的,不是藍色的身份證,而是執法人員的盤問,甚至是手銬和牢獄之災。那些華裔的養父母,突然間從「慈愛的家長」變成了「偽造文件的罪犯」。而那個 12 歲的孩子,從此身分不明,變成這個國家的「非法移民」,甚至是無國籍的幽靈。會做這期影片的原因,是因為我看到一位前輩朋友 – 李素桦律師的貼文分享而有感而發,今天就藉著這個機會,來和大家探討為什麼當年順順利利拿到的報生紙,現在卻成了把父母送進監獄的罪證。

在開始前,我想和大家分享一個我在做這份報告時學到的一個詞,那就是 “善意的欺詐” Benevolent Fraud。

這跟那些人口販賣集團是完全兩碼事。販賣集團是為了錢,買賣嬰兒;但這些養父母,他們的動機純粹是為了「撫養」。很多時候,這些孩子是被親生父母遺棄的,或者是未婚生子無法撫養的。這些華裔家庭好心收留了他們。但因為不懂法律程序,或者為了省去繁瑣的領養手續,他們選擇了當時看來最直接的方法——直接在報生紙上登記為親生骨肉。這在法律上當然是錯的,我們不否認。提供虛假資料給國民登記局,這確實違反了法律。但是,法律的執行難道不需要看動機嗎?難道不需要看人情嗎?

 這就帶到了今天我要講的第二個重點:為什麼以前沒事,現在突然變成重罪?根據李律師的說法,在前內政部長拿督斯里(Hishammuddin Hussein)掌權的時代,政府對這類案件其實有一種不成文的「行政大赦」態度。那時候的邏輯是「解決問題優先於懲罚罪行」。如果養父母在 12 歲做 IC 時被發現問題,只要主動承認錯誤,JPN 官員通常會讓他們註銷舊的報生紙,發一張新的,然後引導他們去法庭申請合法的領養手續。這是一個閉環,既修正了錯誤,也保全了家庭。那時候的政府,還有一點「人情味」。但是,2018年之後,情況發生了根本性的逆轉。現在的國民登記局,採取的是「先定罪,後補救」的強硬手段。他們不再把這看作是社會福利問題,而是看作「破壞國家安全」的刑事罪行。

 最讓我感到心痛的,是那個所謂的「DNA 陷阱」。現在的流程是這樣的:當局如果懷疑你的孩子不是親生的,他們會強制要求你做 DNA 親子鑑定。而且,這筆費用還要你自己出。各位,這是不是很荒謬?你花錢做一個報告,結果這個報告變成了控方把你送進監獄的「鐵證」。一旦 DNA 證實孩子非親生,當局立刻援引《國民登記法》第25條文提控你。等著你的,是最高 2 萬令吉的罰款,或者坐牢 3 年。

SuperThanks Form

 如果只是罰錢、坐牢,大人為了孩子,或許也就認了,就當是贖罪。但這場風波最殘忍的地方在於——它在毀滅孩子的未來。我們都知道,在馬來西亞申請公民權,有一條非常重要的「黃金死線」,那就是 21 歲。根據聯邦憲法第 15A 條文,政府有權在特殊情況下登記 21 歲以下的人為公民。但是,一旦過了 21 歲,這扇門就永遠關上了。現在的情況是怎樣?當養父母被提控上庭,這個案子就變成了刑事案。刑事案的審訊過程你們懂的,拖個兩三年是家常便飯。在這期間,孩子的身份是凍結的,是懸空的。很多孩子就在這漫長的司法程序中,眼睜睜看著自己過了 21 歲生日。那一刻,他們從「有希望成為公民的孩子」,變成了「永久的無國籍人士」。大家要明白,「無國籍」這三個字,不僅僅是不能出國旅行這麼簡單。它意味著你在這片土地上是「不存在」的。你生病了去政府醫院,要付外國人的高昂醫藥費;你想上學,要看學校有沒有額外的位子;甚至簡單到你想註冊一個 TouchNGo你也沒辦法做到。

這就是我常說的「不近人情」官僚主義殺人不見血的地方。官員們只看著 SOP,只看著 KPI,他們要捉多少個假報生紙案來交差。但他們沒看到,每一個案卷背後,摧毀的都是一個活生生年輕人的前途。

 講到這裡,可能有朋友會問:「康哥,為什麼這些安安分分的華裔家庭,當初會去搞這種假報生紙?難道他們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嗎?」這就是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一個巨大陷阱——「跑腿文化」與「黑箱作業」。

很多時候,這些養父母並不是蓄意要挑戰法律。當他們決定收養孩子時,身邊往往會出現所謂的「好心人」或者收錢辦事的「Runners」(跑腿)。這些人會拍胸脯保證:「哎呀,不用那麼麻煩去法庭申請領養啦,那個要排隊很久的。我認識人,給點『喝茶錢』,直接幫你在醫院弄張紙,填你是親生父母,一勞永逸!」

很多老一輩的家長,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又或者救子心切,就這樣掉進了陷阱。他們以為這是「方便」,殊不知這是一顆埋了十幾年的定時炸彈。當年的「方便」,變成了今天 12 歲做 IC 時的「坐牢」。那些拿錢辦事的跑腿早就逃之夭夭了,留下來承擔刑事責任的,全是這些無辜的養父母和孩子。

 再來,我們必須談談現在大環境的改變。根據李律師的說法,在過去,當華社遇到這類棘手的行政問題時,我們往往還有所謂的「政治緩衝區」。比如說,大家熟悉的馬華公會公共服務及投诉部,或者像張天賜這樣的人物。在那個年代,政治力量可以作為民間疾苦與僵化官僚之間的潤滑劑。如果案情特殊,有人情可原,政治人物可以從中協調,尋求一個「法外開恩」的雙贏方案。

 但是,現在的情況不同了。隨著政治版圖的碎片化,這種中間協調機制幾乎失靈。“啊不是,康哥,我們不是已經換政府了嗎?行動黨(DAP)在朝裡面有這麼多議員,甚至有部長,比如楊巧雙曾經也為無國籍兒童發聲,為什麼連這點小事都搞不定?我們投給他們是為了什麼?。 這就是現在最尷尬的局面——行動黨的「結構性無奈」。各位,我們要認清一個現實:在馬來西亞,內政部和國民登記局是一座非常堅固的「堡壘」,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拿破崙」大本營。這個體系的運作邏輯是幾十年下來形成的,它甚至不完全聽命於部長。對於行動黨的議員來說,現在的情況有點「老鼠拉龜,無從下手」。以前做反對黨,可以帶家屬拉橫幅、罵政府。但現在身在「團結政府」,他們被政治大局框住了。他們不能公開太過強硬地去衝撞公務員體系,因為怕被對手炒作,說這是「華人政黨干預行政」,或者是「挑戰國家安全」。結果變成了什麼?這些 YB 們,很多時候被迫變成了「高級郵差」。他們很想幫,但他們能做的往往只是幫選民寫支持信(Support Letter),然後遞交給內政部。但這些信到了官員手裡,往往只是「已讀不回」。官員照樣搬出 SOP,照樣說「這是法律規定」,你也拿他沒辦法。當然還有個別的 YB 會很無恥的回答你說你犯法在先,他也沒辦法幫你。這種YB請你記得他們的嘴臉, 下次用選票狠狠的教訓他。 

 政府現在的做法,是在懲罰那些真正愛孩子的人。試問,如果這些養父母當初把孩子扔回孤兒院,或者任由他們流落街頭,國家是不是反而覺得沒問題?現在有人願意出錢出力,把棄嬰培養成人才,結果國家卻反過來要親手毀掉這個家庭。這不僅僅是法律的悲哀,這更是文明社會的恥辱。

當我們看到那些老人家在法庭上流淚,當我們看到那些孩子因為沒有身份而對未來感到絕望時,我們不能假裝看不見。這不是鼓勵大家去偽造文件。錯了就是錯了,法律尊嚴必須維護。但是,對於這些歷史遺留的「善意欺詐」案件,政府能不能展現出一點政治智慧?

我們需要的,不是一刀切的嚴刑峻法。我們需要的是一個「過渡性的特赦機制」。就像當年的希沙姆汀時代一樣,給這些家庭一條出路:讓他們承認錯誤,繳納合理的罰款,然後立刻啟動領養程序,讓孩子能趕在 21 歲之前拿到身份。讓這些養父母「自首」是為了糾正錯誤,而不是為了送人頭去坐牢。我也要在這裡呼籲我們的內政部長和相關部門,請重新檢視目前的 SOP。不要讓那一紙 DNA 報告,變成斬斷親情的利刃。請記住,每一個被你們拒之門外的孩子,都是馬來西亞未來的資產,而不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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