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偉康。今天是8月13日星期三,今天要跟大家聊的,是一宗關於納吉「居家服刑」的重大司法進展。這個案子已經吵了好幾個月,今天聯邦法院作出裁決,讓事情進入新的階段。不過,別急著下結論說納吉一定可以回家躺著服刑,因為今天他贏到的,只是一張「門票」,離真正的結果還有很長一段距離。
在進入細節前,先來個法律小知識,解釋兩個關鍵詞:「司法覆核」跟「特赦令附錄」。司法覆核,英文叫 Judicial Review,是一種法律程序,讓任何人可以挑戰政府機構或官員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有沒有違反程序。它不是重新審判案情,而是看這個決定的過程符不符合規矩。而特赦令附錄是什麼呢?我們都知道,馬來西亞憲法第42條賦予國家元首在特赦局建議下,有權減刑或赦免。正常情況下,特赦令就是一份文件,載明減刑、減罰的內容。但如果有附錄,就代表在主要條文以外,還有額外的條件或安排,比如有人說納吉的附錄裡有「居家服刑」的安排。問題是,這份附錄到底有沒有存在?是不是合法?一直都是爭議焦點。
好了,我們來回顧一下整個事件的時間線。納吉在 SRC 案被判 12 年監禁、2億1千萬令吉罰款,後來在特赦局的建議下,刑期減半變成 6 年,罰款降到 5 千萬。這個減刑是官方新聞有公佈的。但去年 4 月,納吉向高庭申請司法覆核,聲稱時任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在減刑的同時,其實還有一份附錄,允許他用居家服刑的方式完成剩下的刑期。他要求政府承認附錄的存在,並讓他回家服刑。
高庭當時駁回了他的申請,理由很簡單:你拿不出真正的證據。當時的法官認為,納吉說的附錄只是「聽人講」,沒有文件、沒有簽名,不足以成立。但之後情況有變。納吉的兒子尼查提交宣誓書,說國家元首親口告訴他,附錄真的存在。更關鍵的是,納吉的律師團拿出了彭亨王宮的信函,證明蘇丹阿都拉在任內確實簽過這樣的附錄。這下,上訴庭以 2 比 1 的票數推翻高庭的判決,允許案件進入實質審訊。
但總檢察署不服,把案子上訴到聯邦法院。今天,聯邦法院三司一致駁回總檢察署的上訴,意思就是:上訴庭的決定維持,納吉可以把這份「特赦令附錄」拿去高庭當作新證據,讓高庭重新審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而且會換一位新的法官來審。
重點來了,這次判決對納吉來說,贏在哪裡?第一,他保住了證據進入法庭的機會,這是所有司法覆核案件的第一關。沒有這個步驟,他根本不能在法庭裡討論居家服刑的合法性。第二,聯邦法院今天的裁決,等於間接承認附錄這份東西是存在的——至少文件是真的有一份,而不是空穴來風。第三,這也讓他在輿論上多了一個籌碼,可以告訴支持者:「你看,最高法院也認為這份文件值得審」。
但是,贏歸贏,還有幾個限制和風險。第一,今天聯邦法院已經講明白,裁決不等於附錄自動生效,也不等於特赦令的一部分。你要真的用居家服刑,還得等高庭的實質審訊來判斷附錄是否有效。第二,就算高庭最後認定附錄有效,政府還是可能用其他法律程序去挑戰,比如說附錄是否違憲、是否超越特赦局的權限。
第三,根據憲法第42條,國家元首在特赦時必須聽取特赦局的建議,而且要出席特赦局會議,附錄是否經過這個程序,也會是爭論焦點。
所以今天的結論就是:納吉贏的是「可以打這場仗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贏得「回家服刑」的結果。這就像是一場球賽,他今天只是成功進入了決賽圈,還沒開始踢就有人在外面喊他贏了冠軍,這是兩回事。
接下來,我們可以預期兩件事:第一,高庭的實質審訊將會非常受關注,因為這不只是納吉的自由問題,也涉及憲法下特赦權力的邊界。第二,政治解讀肯定會發酵,尤其是納吉的支持者會說這是他被冤枉入獄的證據,而反對者會質疑司法是不是在給他開後門。
今天就很快速地和大家完整分享這次判決的意義,以及接下來可能的走向。如果今天的影片有解釋到你心中的一些疑惑,請在留言區留下 ok 。或者其他意見和大家一起交流。
我是李偉康,感謝你的收看,我們下個影片再見。